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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号先例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控制违法行为合法性的内容。这是对这些条款内容的创造性解释,长期以来,在一些裁决中以不明智的方式重复了这些规定(例如Ac. n° 206-00.986 [7])。 让我们看看,仍然是同一个问题,Ac。第 1301-005.347 号[8],其中纳税人声称第 5,331/2005 号法令的非法性,该法令对用于选举宣传的广播和电视空间分配的退税进行了数量限制,而第 8,713/93 号法律,第 80 条授权行政部门仅处理发生这种情况的方式和方式。对此,报告员明确表示,“卡尔夫也无权评论第5331/2005号法令的非法性,或否认其有效性”。这个禁止是在哪里表述的呢?不存在! 现在,如果卡夫没有能力对法令的有效性发表评论,我们就不会做出像法案中那样的决定。第 3401-006.222 [9]号,该法令承认第 4,524/2002 号法令和第 247/2002 号法令的非法性,因为在。
讨论将 IPI 纳入s 时与第 11,195/2005 号法律相矛盾由制造商缴纳替代税。 我们也不会对 IN SRF n° 243/2002 相对于第 9,430/96 号法律的非法性提起大规模诉讼,为了应用转让定价规则,关于 PRL-60 方法,总是讨论这个问题根据案情,而不是由该机构的管辖权(例如Ac.第 56 条第 7 款的非法性以及发展机构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 提议通过对规范性文本的字面措辞构建隐含且有充分根据的例外,从具体案例 手机号码数据 中删除规则的情况(规范性失效现象,已在此讨论[11]])。案件例外的解释是一种例外措施,旨在确定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而不影响其抽象效力。换句话说,原始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失败后不会减损,对所有其他情况仍然有效(正如 STF 在 RE No. 567.985/MT 中所观察到的)。 沿着这些思路,我们可以提及分析在 PJ 公司成立的情况下取消对税收损失使用 30% 锁定。

的各种案例(参见Ac. No. 9101-005.728 [12])。在这次讨论中,一方提议为法人实体将被消灭的情况构建限制赔偿规则的隐含例外,卡夫历史上在两个方面都有多个先例。 另一个例子是Ac。第3402-003.023号[13],其中IPI计算出现错误,两天后开具补充发票,支付差额,但不收取这两天的滞纳金利息。检查指出,《CTN》第138条的要求并不存在,但专家组认为,该规则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拖延两天而处以罚款是不合理的,除非规则在具体情况下,不使其无效。在Ac. 第 1301-003.808 [14]号,报告员提议取消因材料不典型而延迟发送 Dirf 一天的罚款,并且根据案情,采取了相反的立场 -没有在任何时候援引申请先例第 02 号。 我们从一开始就证明了第02号先例的无用性,该先例是在已经存在比它更清晰和更广泛的装置的情况下创建的,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被援引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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