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方面来看
南非的说法似乎只是借口。
同样值得怀疑的是,南非政府宣布将就此事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正式谈判,以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推理及其对第 97 条的解释。通过同意这一同时规定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以诚信解决问题)的机制,《罗马规约》缔约国同意让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合作义务范围的最终解释权和“最终决定权”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即有权由相关国际刑事法院分庭作出决定。
苏丹和南苏丹政治地图。© PeterHermesFurian via iStock。
苏丹和南苏丹政治地图。© PeterHermesFurian via iStock。
因此,他们最终同意,由法院决定被请求国是否有理由合法地提出拒绝合作请求的正当理由,因为第 97 条的目的和理由是各国应立即与法院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削弱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制度。《规约》第 87(7) 条确认了这一结论,明确赋予法院权力,对被请求国是否有义务与 乌干达电报数据 法院合作以及《规约》第 98 条列举的障碍是否适用的任何分歧作出司法裁定。
与南非政府的含蓄主张相反,显然并非所有可能阻碍执行国际刑事法院请求的问题都会成为拒绝与法院合作的合法理由。此外,关于被请求国是否有义务就引渡和协助请求与法院合作的任何分歧都是有关法院司法职能的争端,应根据《规约》第 119 (1) 条由法院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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